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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秦育新与李秋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育新,李秋成,李德全,赵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834号申请人秦育新,男,汉族,成年。被执行人李秋成,男,汉族,成年。被执行人李德全,男,汉族,成年。被执行人赵素芹,女,汉族,成年。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2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秋成位于龙源镇迎宾大道北段西侧(谢旗营镇前牛铸造7厂商住楼)1幢2单元6层北户武房龙权证字第00010008-1、00010008-2号房产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让、过户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