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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洪洪与程景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洪洪,程景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201号申请人梁洪洪。被申请人程景泉。申请人梁洪洪与被申请人程景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程景泉驾驶的鲁M×××××号货车一部,并提供梁敬祥所有的位于薛城兴仁乡薛庄村164号房屋(枣房权证薛房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程景泉驾驶的鲁M×××××号货车一部。二、查封申请人梁洪洪提供担保的梁敬祥所有的位于薛城兴仁乡薛庄村164号房屋(枣房权证薛房字第××号)一套。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