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法安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立国,XX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安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贾立国,住宾县。被申请执行人XX阳,女,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仁和村复兴屯。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立国与被执行人XX阳(2013)宾民初字第1253号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贾立国孩子抚养费2,4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该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长顺审 判 员  庞建华人民陪审员  韩凤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博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