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严运林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45-1号申请执行人严运林,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052,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李岳。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汉夫。(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钦州分行45×××81账号内存款350000元的冻结;2、将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元予以扣划。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邝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的明发文字号(2015)珠斗法执字第1145号缓急密级内部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拟稿时间2015年10月27日份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45-1号申请执行人严运林,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7210121052,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郭田镇蕉州村后新。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二路8号6栋106号铺。法定代表人李岳。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钦州分行45×××81账号内存款350000元的冻结;2、将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元予以扣划。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邝国强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黄的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收件人中国建设银行钦州分行案号(2015)珠斗法执字第1145号送达地点案由送达文件送达人送达日期收件人签名盖章不能送达的理由执行裁定书-1、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邝国强黄的明201年月日时201年月日时201年月日时201年月日时备注注:如收件人不在时,可交给其成年的亲属、工作单位、村或居民委员会代收。代收人应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签收后将此件寄回我院存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