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乐照春与杨建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照春,杨建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938号原告:乐照春。被告:杨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乐照春诉被告杨建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照春以杨建华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乐照春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照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乐照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