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0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181-1号。负责人徐志春,行长。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公司(原企业名称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商场),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569号建二路13号。法定代表人黄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33300.37元及利息65416.38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支付诉讼费用3709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5936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887495.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