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780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谭某某,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峥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