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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洪世伟与黄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世伟,黄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洪世伟,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宣爱智,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全,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法定监护人尤秀碟(系黄建全妻子),女,汉族,1969年6月19日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上方村锦和路**号。委托代理人陈志方,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世伟与被告黄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徒辛民初字第0002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建全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洪世伟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已交纳15400元,应减半收取为7700元,由原告洪世伟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勇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人民陪审员  殷玉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