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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良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915号原告李玉良,男,193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英军,系原告儿子。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良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银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