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5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海西溢达物流有限公司诉福建广汇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海西溢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广汇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445号原告石狮市海西溢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林聪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曾嘉湘,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广汇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唐宏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海西溢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广汇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海西溢达物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原告款项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海西溢达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海西溢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石狮市海西溢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