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贵书、周详萍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国素等,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显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沙法行初字第00127号原告冷国素等1997人。诉讼代表人冷国素,女,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诉讼代表人周祥萍,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诉讼代表人唐贵书,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诉讼代表人张光英,女,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诉讼代表人陈昌玉,女,194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周建明,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57-7。法定代表人鞠广,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南征,男,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川,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显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8710X。法定代表人张学忠,重庆显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厚兵,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贵书、周详萍、冷国素、陈昌玉、张光英等1997人诉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贵书、周详萍、冷国素、陈昌玉、张光英等1997人以已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贵书、周详萍、冷国素、陈昌玉、张光英等1997人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贵书、周详萍、冷国素、陈昌玉、张光英等1997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唐贵书、周详萍、冷国素、陈昌玉、张光英等1997人。审 判 长 冯 晞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鸿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