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四新诉被告周本新、杨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新,周本新,杨文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464号原告李四新。被告周本新。被告杨文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新诉被告周本新、杨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四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子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