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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波与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延、孙国荣、王伟光、钱国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波,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延,孙国荣,王伟光,钱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姜波,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延,男,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国荣,你,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伟光,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钱国栋,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姜波申请执行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延、王伟光、孙国荣、钱国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茳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