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嘉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嘉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19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李世良。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嘉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珠江路88号北起第5、6间。法定代表人宁方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嘉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嘉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1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丁适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