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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1024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史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