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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行执审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泌法行执审字第00334号申请人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在地址泌阳县泌水镇文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徐清敏,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张某,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某之妻。申请人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泌人口征决字[2015]第2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泌人口征决字[2015]第2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张某、李某夫妇于2015年2月份政策外违法生育二胎为由,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并送达了泌人口征决字[2015]第2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李某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4411元。该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18日对张某、李某夫妇作出的泌人口征决字[2015]第2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张某、李某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各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24411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费632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常文涛审 判 员  李国令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保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