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与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小下许村民组林地权属争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行初字第46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诉讼代表人陈明义,男,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朱静玲、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星,市长。委托代理人王欣、杨林,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小下许村民组。诉讼代表人吴新志,男,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与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小下许村民组林地权属争议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撤回起诉;二、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承担。审 判 长 李洪宇审 判 员 阮晓强代理审判员 胡素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