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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汉酩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焦华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汉酩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合江县句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焦华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291号申请人四川汉酩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凌峰,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江县句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琴,负责人。被申请人焦华阶,男,生于1977年11月25日,湖北省监利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汉酩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江县句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焦华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汉酩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合江县句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焦华阶所有的价值8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泸州羽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佛荫镇佛荫场工业集中区的房屋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汉酩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四川汉酩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泸州羽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佛荫镇佛荫场工业集中区的房屋。二、扣押被申请人焦华阶所有的雷克萨斯小型客车。三、查封被申请人焦华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万高路88号世纪海怡花园六期的住房。上述财产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扣押期限为二年。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