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爱军与蒋卫生、王恩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军,女,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蒋卫生,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王恩钗,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军与被执行人蒋卫生、王恩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金5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尚未支付5000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庆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