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28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任松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873-3号移送执行人速裁庭。被执行人任松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38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松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松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松青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北路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