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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潘昌海诉古田县恒友木材加工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昌海,古田县恒友木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323-2号申请执行人潘昌海,男,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古田县恒友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昌海与被执行人古田县恒友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古劳仲案(2015)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古田县恒友木材加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潘昌海履行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384242.01元以及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66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5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古田县恒友木材加工厂于2015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潘昌海支付工伤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古执字第3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古田县恒友木材加工厂所有的座落于古田县凤埔乡西溪村桥头下的全部厂房、设备和其他动产或不动产。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潘昌海与被执行人古田县恒友木材加工厂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现该协议正处在履行阶段,申请执行人潘昌海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潘昌海与被执行人古田县恒友木材加工厂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现该协议正处于履行阶段,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基于他们自愿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古劳仲案(2015)7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古田县恒友木材加工厂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能容代理审判员  陈承伟代理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