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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七星诉被告孔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七星,孔有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王七星,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孔有志,男,汉族,现年26岁,农民,住永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七星诉被告孔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七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七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七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七星负担。审判员  祁永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