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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应春英、鲁成会与鲁成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春英,鲁成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3361号原告:应春英。被告:鲁成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春英与被告鲁成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成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春英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鲁成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春英撤回对被告鲁成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为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春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汝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