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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惠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景彦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真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