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杨亚运与张建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运,张建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杨亚运,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建强,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闫艳花,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杨亚运与被告张建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亚运、被告张建强的委托代理人闫艳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亚运诉称,2015年2月过年期间被告家中大量漏水,造成原告家产损失约60000元,在这期间,原告自从2月25日从外地返回太原与被告协商解决,因协商无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自2015年2月底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将家中所有损害的物品及家具给予赔偿和修复,被告一直不予处理,物业管理部门处多次出面协调无效。鉴于漏水造成原告家中所有的家具、灯具、吊顶及隐患问题,十分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修复自己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被告承担原告修复屋内所有家具、用品及装修的费用约60000元,以恢复原状;被告承担原告维修房屋期间,另外租住房子的费用2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建强辩称,鉴定结论不合理。床是一套8800元。厨房设施修复不合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亚运与被告张建强系太原市万柏林区上楼下邻居,2015年春节期间,原告家中装修基本完毕,被告家中正在装修中,双方均未入住。2015年农历正月初二,原告杨亚运楼下邻居通知原告家中漏水,原告告诉楼下邻居让物业停了原告家的水。正月初三,原告楼下邻居通知原告是原告家楼上漏的水,正月初四,小区物业通知被告家中漏水,正月初五,被告到小区查看,确系家中水管漏水,造成原告家中装修、家具等不同程度损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排除妨害,并赔偿维修期间的租赁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屋内装修、物品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5年7月6日,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杨亚运房屋内装修、物品损失价值为25674.45元。上述事实有小区物业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侵权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权利人的损失。被告张建强在装修房屋期间未尽到注意义务,发生漏水事故,造成楼下原告杨亚运家中装修、物品损失,应当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张建强认为鉴定结论不合理,提出异议,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相应的答复。被告应当按照对原告杨亚运房屋内装修、物品损失鉴定的价值25674.45元赔偿原告,并应当检修自己屋内的漏水处,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原告请求维修期间需另租房屋的租赁费2000元,因尚未产生该费用,本院再本案中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亚运装修、物品损失25674.45元。二、被告张建强对其所购太原市万柏林区房屋的漏水处及时予以维修。三、驳回原告杨亚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杨亚运负担790元,由被告张建强负担560元。鉴定费9000元由被告张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毅人民陪审员 王延卓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浩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