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4370号原告刘某甲,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某,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2004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5年8月3日生育长子刘成伟,2007年1月27日生育次子刘成毅,同年3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16日生育三子刘某乙。自2007年起,被告迷恋赌博,不听原告劝阻,不顾家庭,不尽妻子和母亲的责任,致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三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负担每个儿子的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各儿子十八周岁止。被告林某辩称,原告陈述被告自2007年起迷恋赌博,不听原告劝阻,不顾家庭,不尽妻子和母亲的责任是没有事实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无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并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7年3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5年8月3日、2007年1月27日、2009年1月16日分别生育长子刘成伟、次子刘成毅、三子刘某乙。2015年9月21日,原告以被告迷恋赌博,不顾家庭、不尽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本院,请求处理。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经庭审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自2007年起迷恋赌博,不听原告劝阻,不顾家庭,不尽妻子和母亲的责任,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且被告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只要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正视家庭问题,增强家庭责任感,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加强沟通和感情交流,原告能放弃离婚念头,是可以和好做家庭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毅鹏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