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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6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石怀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六一支公司、陈碧清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怀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六一支公司,陈碧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832号原告石怀球,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刘行星,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六一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古田路被告陈碧清,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受理原告石怀球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六一支公司、陈碧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实际侵权人系被告陈碧清,被告陈碧清的住所地在福建省长乐市,侵权行为地在福州市晋安区,因此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六一支公司并非实际侵权行为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林 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