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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辰菊与元氏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辰菊,元氏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99号原告王辰菊。委托代理人张俊校,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氏县医院,地址:元氏县人民路67号。法定代表人赵现君,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辉,医院职工。原告王辰菊与被告元氏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辰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辰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