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友坚与被申请人凌景发、朱岳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友坚,凌景发,朱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75号申请人刘友坚,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凌景发,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朱岳君,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刘友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张:被申请人凌景发、朱岳君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凌景发、朱岳君因生意需要分别于2015年5月8日、7月1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及借条》各一份供申请人收执。尔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凌景发、朱岳君一直拒不还款。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岳君址于石狮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狮建房权证宝盖字第0*****号)进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朱岳君名下的址于石狮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狮建房权证宝盖字第0*****号)。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92700元为限。二、本案申请费947元,由申请人刘友坚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蔡祖灿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淑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