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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秦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62号原告:秦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吕某,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晓军审 判 员  余 洋助理审判员  来世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