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白萨仁格日乐申请执行乌力吉木仁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萨仁格日乐,乌力吉木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714号申请人白萨仁格日乐,女,37岁,蒙,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乌力吉木仁,男,36岁,蒙,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白萨仁格日乐申请乌力吉木仁离婚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5月6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