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林与曹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曹聊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935号原告:张林。被告:曹聊妹。原告张林诉被告曹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唯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