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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国山与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山,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519号原告孙国山,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苏军,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山诉被告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国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正军人民陪审员  施 斌人民陪审员  王才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琛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