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战庆梅、孙光、王晓艳合同纠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战庆梅,孙光,王晓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423号。法定代表人:张伯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宝权,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庆梅,女,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孙光,男,汉族,1959年5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王晓艳,女,汉族,1959年8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战庆梅、孙光、王晓艳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雅文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人民陪审员  赵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