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杨德亮与沂南县辛集镇山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亮,沂南县辛集镇山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773号原告:杨德亮,男,汉族。被告:沂南县辛集镇山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西欣,村委主任。原告杨德亮诉被告沂南县辛集镇山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德亮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在辛集镇经管站代管资金1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沂南县辛集镇山子村民委员会在沂南��辛集经管站的代管资金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西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