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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吴某升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渠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升,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8月3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达州车站派出所抓获。2015年8月5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渠县人民检察院以渠检公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一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由于苗某鑫(已判决)与罗某勇(本案被害人)存在矛盾,2014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吴某升与苗某鑫、蒲某胜(在逃)、王某民(身份待查)带着砍刀、西瓜刀等工具乘坐出租车到南大街地下溜冰场寻找罗某勇,看见罗某勇后,苗某鑫、吴某升、王某民等四人便持刀追砍罗某勇。罗某勇见状后向南大街方向跑,跑到交通局对面老兵日杂店门口时,被苗某鑫、吴某升、王某民等四人围堵,苗某鑫、吴某升、王某民等四人将罗某勇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渠县公安局鉴定:罗某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升的亲属与罗某勇的监护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罗某勇26000元,并已兑现,取得了被害人罗某勇监护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等证据证实:本案侦破程序合法。2、现勘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鉴定书证实:罗某勇损伤属轻伤二级。4、被告人吴某升的户籍证实:被告人吴某升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被害人罗某勇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11日晚上,在渠县农贸市场苗某鑫、吴某升等人见到自己吼了一句罗某勇在前面,就追砍自己及被砍伤的经过。辨认出3号照片的苗某鑫、11号照片的吴某升就是参与打伤自己的人。6、证人吴某丽的证言证实:被砍伤那人的朋友说我男朋友吴某升及苗某鑫等人把人砍伤了。7、证人刘某博的证言证实:罗某勇打电话说被苗某鑫和吴某升等人打伤,我来报案。8、证人杨某博、王某冬、何某超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1日晚上,我和罗某勇、王某冬、何某超几人一路,在农贸市场方向开来一辆出租车停在我们面前,从车上下来几个人吼了一声罗某勇,手提砍刀追罗某勇,后来罗某勇来到我们面前说苗某鑫和吴某升等人将自己砍伤了,要我们送他去医院。何某超辨认出4号照片的苗某鑫和14号照片的吴某升是打伤罗某勇的人。9、谅解书、收条等证实:吴某升亲属与被害人罗某勇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26000元,取得其监护人谅解的事实。10、同案犯苗某鑫的供述证实:自己伙同他人伤害了受害人罗某勇的犯罪事实。同时苗某鑫辨认出7号照片的吴某升就是与自己一起打伤罗某勇的人。11、渠县人民法院(2014)达渠刑初字第179号判决书证实:同案苗某鑫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12、被告人吴某升供认了指控的犯罪事实。上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其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升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亲属与被害人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熊 英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李齐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虹霓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