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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林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郭佳鹏与候友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佳朋,侯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林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郭佳朋,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侯友发,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2015)江林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侯友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友发给付欠款人民币115000元,但被执行人侯友发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友发在江源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洪良审判员  姜福义审判员  刘忠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佟海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