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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何将雨与陈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将雨,陈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486号原告:何将雨。委托代理人:程国妙。被告:陈来华。原告何将雨诉被告陈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将雨以与被告陈来华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来华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将雨撤回对被告陈来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将雨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优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