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殿才诉崔社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殿才,崔社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重字第13号原告:付殿才,男,1955年1月25日生人,汉族,农民。被告:崔社其,男,62岁,汉族,农民。原告付殿才诉被告崔社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付殿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殿才撤回对被告崔社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付殿才。审 判 长 陈朝晨审 判 员 王洪波人民陪审员 姜 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