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谢增光与颜信初、王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增光,颜信初,王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谢增光,居民。被执行人颜信初,农民。被执行人王佑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增光与被执行人颜信初、王佑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涟民一初字第15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由涟源市国土资源局支付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土开发项目工程中应付给被执行人颜信初的工程款,现申请执行人谢增光与被执行人颜信初、王佑兰自愿达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增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工程款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由涟源市国土资源局支付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土开发项目工程中应付给被执行人颜信初的工程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