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东成与刘超慧、江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成,刘超慧,江龙,郑凯,包劲松,许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1414号原告:吴东成,男,1997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刘超慧,男,1995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江龙,男,1996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郑凯,男,1996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包劲松,男,1996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许斌,男,1992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吴东成被告刘超慧、江龙、郑凯、包劲松、许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将此事由告知原告,但原告不同意以公告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东成的起诉。原告吴东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9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霂清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