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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石河子巴克建材厂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巴克建材厂,住所地:石河子乡沙依巴克村。代表人那沙丁。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泸定县支行的存款156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员 文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