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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商初字第2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阚世友诉临沂市天道模铸有限公司、段传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世友,临沂市天道模铸有限公司,段传阳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2006-2号原告阚世友,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钱娟娟,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天道模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三岗店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段传阳。委托代理人李秀芝,女,临沂市天道模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段传阳,男,194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段家敏,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阚世友与被告临沂市天道模铸有限公司、段传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阚世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阚世友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世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3元减半收取5852元,由原告阚世友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