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静与林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静,林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312号申请执行人方静,无业。被执行人林海平,无业。申请执行人方静与被执行人林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8月2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20348.4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法律文书所载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查找不到其确切住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即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9-10月间,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向全省各金融机构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没有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没有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向本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没有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属登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间通过玉环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予以公开曝光,并决定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9月26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一个月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到期未报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现无确切住所,查找不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3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俊辉审 判 员 林新艇代理审判员 金建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绍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