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张传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张传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1201-3。法定代表人陈首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舜,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陈加元,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伟彬,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传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浦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52元退还上诉人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花 絮审判员 翁艺晖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