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门某。委托代理人冯玉杰,系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门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门某承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