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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克次他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次他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44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克次他,绰号克东,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住黑水县。2013年10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第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克次他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树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克次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克次他安排保X(另案处理)陪同其女友周某文到本市灌温路菜市场被害人郑某某处拿冰毒。因周某文未拿出冰毒,被告人克次他心生不满,携带两把砍刀来到现场,与保X一同持砍刀对郑某某进行追逐拦截,迫使郑某某跳入水沟通过涵洞逃脱。之后,被告人克次他与保X返回菜市场找到被害人杨某某索要毒品未果,二人遂使用刀背对杨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克次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克次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前科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克次他因其女朋友周某文未在被害人郑某某处拿到毒品,而伙同保X使用砍刀追逐、拦截被害人郑某某,在郑某某通过水沟涵洞逃脱以后,返回某菜市场使用砍刀刀背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使被害人杨某某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克次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克次他在共同犯罪中与另案处理的保X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本院将根据被告人克次他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予以量刑。被告人克次他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克次他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克次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