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审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执审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412008-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廖琳成,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李梅兰,女,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决字(2015)第10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3日以被执行人廖琳成、李梅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武计生征决字(2015)第10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廖琳成、李梅兰征收社会抚养费57060元。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5)第10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4月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催缴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之后,被执行人廖琳成、李梅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规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5)第10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人廖琳成、李梅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决字(2015)第10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被执行人廖琳成、李梅兰应缴纳社会抚养费5706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林权斌审 判 员 林丽红代理审判员 蔡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泉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