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立勇与孙海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勇,孙海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艾友新,李顺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07号原告肖立勇。被告孙海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61-4号。被告艾友新。被告李顺利,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立勇与被告孙海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艾友新、李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风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么文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