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3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菲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金东区澧浦镇、塘雅镇、江东镇、婺城区汤溪镇、兰溪市永昌街道等地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共计20330元,具体如下:1、2013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洪村村横堂弄7号沈某家,溜门进入,盗得卧室写字台抽屉内人民币7000元。2、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窜至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塘二村高门路89号被害人孙某家,盗得卧室内台式电脑一台。经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电脑无法鉴定。3、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窜至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金村宝湖路11号黄某家,盗得卧室衣柜抽屉内人民币400元。4、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伙同石建明(另案处理)窜至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芦村村前塘路1号王某家,盗得人民币80元。5、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伙同石建明窜至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芦村新建路23号杨某乙家,盗得人民币300元。6、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窜至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东祝村平安巷1号杨某丙家,盗得卧室窗户边桌子抽屉内人民币700元。7、2014年8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窜至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国湖村联民路11号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1400元。8、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窜至兰溪市永昌街道永昌赵村红店头陈某家中,盗得一楼卧室衣服里的人民币100元。9、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窜至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湖湾村光明路13号冯妹妹家,盗得卧室内枕头下人民币300元。10、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窜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杨卜村杨西街1号方某家,盗得卧室床上人民币50元。11、2015年5月18日12时,被告人杨某甲窜至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小雅畈村胜利街21号夏有明家老房子,撬锁进入,将卧室内一只木箱搬至对面空房子中,再将木箱中的人民币100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5年5月30日在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湖头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汽车借用合同;情况说明;证人蒋某的证言;被害人沈某、孙某、黄某、王某、杨某乙、杨某丙、徐某、陈某、冯妹妹、方某、夏有明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物证鉴定室手印鉴定书;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杨某甲赃款203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炳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搜索“”